山东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山东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委员会是由省内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办(协会)等组织、单位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引导、推动全省校企合作工作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委员会隶属于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接受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宗旨:统筹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共享,畅通合作通道,为全省企业、院校、科研院所、行办(协会)等之间搭建集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创业就业、职业培训、技术协作创新和互动交流与合作的服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逐步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院校和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我省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办公地点:济南市共青团路石棚街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名。邀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主任(秘书长兼)、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委员会会员单位,由发起单位邀请和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方式产生,通过资格审查后,即成为委员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企校合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
(二)围绕山东省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校企合作模式创新、创新型和实用性人才培养等重大现实课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专题调研、课题研究、项目扶持和联席交流等活动;
(三)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重大活动;
(四)研究确定委员会年会主题及校企合作有关重大活动;
(五)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推选委员会委员、顾问及相关负责人;
(六)宏观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办公室各项工作。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提交需要委员会研究解决的事项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发展和管理各委员单位,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每年召集一次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召开临时会议;
(四)统筹全省优质教育资源,组织和开展全省校企合作实体对接活动,促进各企业、院校、科研院所、行办(协会)等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全省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五)参与山东省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和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服务内容
第十条 委员会服务内容
(一)信息发布与共享服务。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产业标准、人才现状、人才供需、技术供求和实训就业等各类信息交互对接与合作服务;
(二)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服务。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推进企校合作共建专业工作,促进企校双方开展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订单培养等人才培养工作;
(三)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服务。收集、发布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供求信息,大力推进全省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为院校开展实践教学、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有力支撑;
(四)企业人才招聘与大学生就业服务。定期发布企业人才需求和招聘信息,畅通企业人才招聘与大学生求职通道,为企业招工和院校大学生就业牵线搭桥;
(五)技术研发与协同创新服务。推动产学研联合,发布科研、技术和产品等合作开发项目信息,促进企校双方合 作建立工程技术研发服务中心,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六)院校师资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双向交流。协调企业为院校提供教师挂职锻炼、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造等交流岗位;协调院校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学生实训指导、参与课程设置和专业课教学等专兼职交流岗位;
(七)创业培训与辅导、孵化服务。依托社会专业创业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孵化活动,在资金、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方面提供条件;
(八)经验交流与课题研究服务。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就业和产学研展洽等校企合作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课题研究,评选表彰优秀科研成果。编辑发行校企合作有关期刊和资料。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委员会所有服务项目和参与各项活动权利;
(二)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相关校企合作政策、合作信息发布和相关交流资料的共享权;
(三)优先享有承担各类学术研讨、专题教育培训、人才供求、实训就业等实体交流对接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支持、项目扶持的权利;
(五)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联系,配合、协助办公室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有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委员单位会费;
(三)社会赞助或其它合法收入;
(四)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十六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已成为省职工教育协会会员的,免交该项会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章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