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财政奖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以举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投入达到1.6亿元、完全中学达到1亿元、独立高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8000万元、独立初中或小学达到6000万元为起点,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公共财政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出资人按不高于出资人实际投资额的1%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可达200万元。获得出资人奖励后,以后年度追加的投资额仍可按照上述比例提取奖励。要求出资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也可用于本学校发展,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有助于减轻出资人的经济压力,鼓励扶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发展。
建立办学结余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
进一步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提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扣除当年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奖补资金、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每年可以以出资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奖励经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的办学结余)。对以前年度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未从办学结余提取奖励的,可以在初次认定出资额时参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出资人办学结余奖励制度的建立,既保障出资人合法财产权和收益权,又进一步激发出资人投资积极性。
建立奖励与办学实绩挂钩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对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等九类行为之一的出资人,规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了民办学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巡视员、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山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徐曙光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领域的改革既紧迫,也更复杂。特别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诸多政策瓶颈,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都表达了强烈的改革愿望,对存在的问题也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但真正试水改革的还比较有限。现行的民办教育政策中产权不清晰,合理回报政策缺失,成为导致民办学校难以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
青岛市从探索民办学校产权回报制度改革入手,率先在我省出台办法,建立奖励出资人的制度化和长效性机制,调动广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办法》明确了奖励范围、奖励项目和标准,厘清了规则,对奖励资金使用也提出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青岛市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民办教育现状的务实之举,是非常有意义的制度创新。为我省民办教育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