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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青岛早报    发布日期:2015-08-27 17:02:12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教师须到企事业单位锻炼

  《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根据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聘任专职、兼职教师。《条例》提出,鼓励职业学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同时,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根据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时间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

  中职与普高统一录取

  《条例》规定,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职业学校应当在收费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因虚假宣传或者因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学费免除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助学补助。

  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

  《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将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免除理论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技工学校达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学历证书。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并保证学生的实习实训时间。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在安排学生实习时,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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