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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二批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5-19 08:41:57
关于申报第二批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7〕1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要求,现就申报第二批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院校条件。
 
  1.参与申报的高职院校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参与申报的中职学校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2.每所院校限申报一个专业(群),该专业(群)须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专业(群);每个专业(群)选择一家合作成效好的企业共同申报。
 
  3.申报专业与企业持续合作满5年(含5年)以上,拥有3届(含3届)以上毕业生,并且当前处于良好合作状态。申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以上,取得双证书比例达到95%以上。同时,应牵头制定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为省级特色品牌专业(群),或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
 
  (二)合作企业条件。
 
  1.合作企业为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企业形象,属于区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合作企业具备一次性接收20名以上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或就业的能力。参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或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优先申报。
 
  3.合作企业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职毕业生月工资收入保持在3000元以上,中职毕业生月工资保持在2500元以上,并制定较完善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三)合作成效。
 
  1.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依据企业的岗位职责,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双主体育人”模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有机衔接,为用人单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共同建设课程体系。依据企业的岗位能力要求,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共同确定课程体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课程活动方式),共同开发编写教材,共同制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课程内容要体现行业要求、职业标准、技术标准、企业新技术、生产新工艺,同时涵盖团队合作、责任担当与奉献精神等职业素养方面的要求。
 
  3.共同组织实践教学。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与学校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与实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技术技能的养成规律,共同完成实践教学,选聘企业兼职教师,做好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
 
  4.共同建设师资队伍。校企双方优势互补,师资队伍实现共建共享。学校教师在企业挂职,增强实践经验,企业员工承担教学任务,提高理论基础,教学即工作,工作即教学,二者达到有效统一。
 
  5.整合优化实训资源。学校办学资源与企业生产经营资源优势互补,学校与企业、教育与产业实现有效对接。企业与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整合校企资源,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
 
  6.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企业文化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修订、完善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结合,塑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创新一体化合作办学的评价机制,制定以育人为目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企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7.合作办学多元化。申报院校开设的其他专业全面开展校企合作;合作企业除了与申办院校合作外,与其他院校也开展了广泛、多角度的合作,充分体现企业合作的意愿及社会责任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的示范院校和企业,由合作院校牵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经所在市教育局推荐上报,每个市1-2所;高职院校可直接申报。合作企业只能确定1所院校,不能重复。
 
  (二)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附件1)和佐证材料(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2292822528@qq.com,纸质版(一式2份,内容须与平台填报一致)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至我厅职业教育处。同时登录http://211.101.18.10:8011,填报《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附件1),上传佐证材料(附件2)。
 
  三、认定程序
 
  (一)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二)我厅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材料进行网上评审,行政审定后在我厅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厅将下文认定为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
 
  (三)第二批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共20个。其中,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5至8个,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12至15个。
 
  联 系 人:夏岩  孟令君
    电    话:0531-81916556  0531-819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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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250011
 
附件: 1.  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请书.docx
     2.  佐证材料.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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