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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23条”为创新创业搭台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2015-08-17 09:47:34
山东省推“23条”为创新创业搭台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8月13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我省日前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23条实施意见,从多个层面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意见中提出,今后,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分别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对大学生创业创新寄予厚望,并配套了一揽子创新性举措。我省提出,将鼓励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
  另外,我省还将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电商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除此之外,我省还千方百计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离岗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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